伤残等级评定

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人的户口簿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

复印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

复印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照片

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原始档案材料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书面申请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医疗诊断证明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18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进行残疾鉴定。

(三)鉴定: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四)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五)公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六)发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流程图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