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申请条件

已认定身份的在乡复员军人。

注: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人的户口簿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证明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书面申请书》(样式)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18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

(三)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审查材料并调查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将信息输入优抚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申请信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系统审核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信息系统审批。

(五)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省厅审批后,次月开始发放生活补助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