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政策实施对象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享受待遇条件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且发放生活补助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申请条件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人的户口簿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烈士证明书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部分烈士(含错杀及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书》(样式)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层201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

(三)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审查材料并调查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将信息输入优抚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申请信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系统审核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信息系统审批。

(六)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省厅审批后,次月开始发放生活补助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