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事项名称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申请条件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书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的户口簿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证明书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18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受理: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