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申请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书(样式)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申请人的户口簿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养老材料

真实合法

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18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

(三)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审查材料并调查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将信息输入优抚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申请信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系统审核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信息系统审批。

(六)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省厅审批后,向申请人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于次月开始发放定期抚恤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