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事项名称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申请条件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申请材料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书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无固定格式,办理时现场指导填写

申请人的户口簿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生前相关病历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死亡证明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行政机关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层201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受理: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

(三)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材料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

(四)批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相关材料,作出批准决定。

(五)发放: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优抚对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在优抚系统减员,档案移入死亡档案库保存。

流程图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