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抚恤补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医疗补助给付

事项名称
部分抚恤补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医疗补助给付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第八条: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申请条件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优抚对象)。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住院医院总费用明细清单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原始住院票据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住院病历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银行卡

真实合法,用A4纸竖向复印,查验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人


退伍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相关档案证明材料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退役军人提供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未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20层201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由。

(三)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核算报销资金。

(四)发放: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6356386、029-86351251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