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申领

事项名称
优待证申领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申请对象
(一)退役军人。(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请条件

(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生前承担供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注: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申请材料

(一)已建档立卡对象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照片

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原件

1

电子版

申请人

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委托申请提供

委托书

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委托申请提供

监护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监护人申请提供

监护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监护人申请提供

所申请省份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以相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异地户籍申领常住地优待证人员提供

注: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未建档立卡对象

材料名称

要求

规格

份数

纸质/电子版

材料来源

备注

申请人的户口本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申请人照片

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原件

1

电子版

申请人

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相关档案证明材料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退役军人提供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残疾军人提供

立功受奖材料或证明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立功受奖人员提供

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委托申请提供

委托书

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委托申请提供

监护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真实合法,查验原件。

原件

1

纸质

行政机关

监护人申请提供

监护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

监护人申请提供

注: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在户籍地受理申请。

3.外省户籍在我市申领陕西省优待证需提供的材料。除按上述类别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或者本人名下在我市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常住地标准申请优待证的对象,在我市社保缴纳的暂住地或者产权住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优待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一)现场申领。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报审核后完成制证,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发放至本人。

(二)入户办理。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年龄超过80周岁、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三)网上申请。已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https://fwpt.mva.gov.cn:9433/mvawww/#/serviceHall),在线提交申请。

现场申请流程:

1.申请:优待证申请前,申请人应先完成建档立卡工作。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省份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2.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等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3.审核、备案: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申请人等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注: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4.制作、发证: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流程图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

优待证没有使用年限。但是,由于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按照银行规定,借记卡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后,持证人应前往制证银行营业网点提出换领申请。各合作银行的有效期标识印制在证面上。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29-89579159、029-89579160
注意事项

1.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1)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2)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5)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6)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3.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3)户籍注销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5)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7)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确认收回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