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2)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3)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关于明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有关问题的复函》(陕民函〔2013〕36号)解释:“‘大学本科毕业’‘大学专科毕业’应指‘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在读生。’以此类推,‘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应当为即将毕业但还未拿到毕业证的前述‘高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因此该条规定的加分对象应为:部队从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翠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中征集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
对于在校期间入伍的高校学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役后报考公务员时,只能享受《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的加分优惠。对于已经毕业进入社会后入伍的大学生,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优惠政策。”
从以往的加分实施情况来看,加分政策与报考一般岗位没有直接关联。可与当年报考公告中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陕公网安备:61011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