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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