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注销驾驶证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三、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1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a.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b.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c.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1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11条”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四、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涉及注销的材料(如死亡证明,强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记录等)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机动车驾驶证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五、受理机构
可到东区分所、南区分所、西区分所、北区分所、长安分所及各大队社区服务站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申请,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原因。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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