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三、受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4.持有“第三条”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5.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温馨提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要求 | 规格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机动车驾驶证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代办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车主委托书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五、受理机构
可到东区分所、南区分所、西区分所、北区分所、长安分所及各大队社区服务站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申请,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原因。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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