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温馨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四、申请材料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照片 | 真实合法。 | 原件 | 2张 | 纸质 |
| 代办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车主委托书 | 真实合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五、受理机构
可到东区分所、南区分所、西区分所、北区分所、长安分所及各大队社区服务站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申请,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原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驾驶证 10元/本。
九、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以驾驶证签注的有效期为准。
十、年审或年检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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