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机动车检验标志

一、事项名称

补领机动车检验标志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受理条件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
机动车行驶证真实合法。复印件1份纸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真实合法。复印件1份纸质
申请人身份证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经办人身份证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授权委托书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五、受理机构

可到东区分所、南区分所、西区分所、北区分所、长安分所及各大队社区服务站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申请,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原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以标志上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