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所有人联系方式、地址等)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变更登记(所有人联系方式、地址等)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受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地址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机动车登记证书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机动车行驶证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相关变更证明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经办人身份证明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车主委托书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五、受理机构

可到东区分所、南区分所、西区分所、北区分所、长安分所及各大队社区服务站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申请,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原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行驶证 10元/本。

九、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以行驶证上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