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一、事项名称

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三、受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四、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要求规格份数纸质/电子版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真实合法。原件1份电子版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机动车来历证明(发票)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经办人身份证明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车主委托书真实合法。原件1份纸质

五、受理机构

可到东区分所、南区分所、西区分所、北区分所、长安分所及各大队社区服务站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现场申请,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原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九、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以号牌上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