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项目名称: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1、根据《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 65号)相关规定,1961 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贴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未央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四)有关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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