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项目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未央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
(3)由区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其他困难残疾人生活困难标准的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①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②享受国家离(退)休金待遇的残疾人。
③子女择校付费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残疾人。
④家庭成员或残疾人本人拥有价值2万元以上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及任何营运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或电动)轮椅车除外)。
⑤城镇残疾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含2套)住宅,农村残疾人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的。
⑥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或任何经营性场所的。
⑦结合我区生活水平认定其他不适合列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范围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未央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
(2)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2)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
未央区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6号)
2、《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未政办发〔2016〕71号)
3、《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8〕56号)
(五)关于政策衔接
1、可重复享受政策的:
(1)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贴的,符合条件的,可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复享受。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不可重复享受政策的:
(1)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享受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的,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享受退休人员护理费,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标准差额部分。
(六)监督电话
029-8626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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