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凡我区行政区域,劳动适龄年龄段内具有非农业家庭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
(三)、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
(八)、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九)、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申请公益性岗位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推荐公益性岗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未央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示证明:
1、应将个人基本情况在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示一周以上;
2、公示证明需写明个人信息和就业状况及家庭成员就业现状,需注明公示时间、地点、结果。
3、公示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开具,需加盖社区和街办劳保所公章。
(七)、符合公益性岗位八种安置条件其中一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
1、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人社发【2011】59号)文件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无误的,将申请资料交予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最终审核。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 38号)、《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 52号)精神,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标准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阎良区及各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2000元。结合目前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调整我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待遇,从2018年 10月1日起,我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800元调整为2000元。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应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补贴,办理社会保险。
1、补贴申请及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般按月申请,按月拨付。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办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申请,上报区财政局后,由人力资源公司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账户。
2、社会保险缴纳。我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以上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缴纳以上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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