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办事指南须知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受理范围

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区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或意见(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由发起单位(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章成立登记。

四、办理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3

原件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原件

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

3

社会团体章程

3

原件

按民政部示范文本制定章程骑缝处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4

办公住所证明

3

原件

自有、租赁、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

5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

原件

属于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附兼职批件

个人简历从高中填写、

6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原件

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

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3

原件

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个人

8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原件

9

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名单

3

原件

副秘书长以上人员

10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

原件

11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

原件

此表中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内容核准确认的意思表示二、直接登记的不需

12

验资报告

3

原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

13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3

原件

14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3

原件

15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3

原件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求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章。

2、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3、填写所需的表格材料和章程示范文本,可在可在未央区社会组织群(78914745)文件栏下载,亦可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

六、办理程序

1、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勘查。需要整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办件计时暂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或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提出不予许可决定意见;

3、审定,承办人拟定核准文件;

4、局务会研究;

5、制作打印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社会组织雕刻印章证明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八、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办理机构:

未央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受理地址:未央大厦

联系电话:62737942

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举报电话:0298626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