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标准须知

(一)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3.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4.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5.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二)门诊救助

1.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患特殊慢性病长期服药、门诊维持治疗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其中,对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慢性病救助病种由各区县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2.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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