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书面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填写《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街道办事处及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授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逐一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

(二)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三)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申请人所有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一)区民政局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二)街道办事处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向申请人发放《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

(一)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二)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2、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3、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4、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

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一)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家庭财产

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低档农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3、房屋;4、债权;5、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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