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倡笙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公告

西安倡笙天然气有限公司:

我机关认为海华冶化天然气加气母站强制拆除行政赔偿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与你单位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我机关决定将你单位列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未政复通字〔2024〕436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纸质文件,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领取。

特此公告。

附件:未政复通字〔2024〕436号.pdf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