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1、部门主要职责: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落实同级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及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向巡察组通报情况、提供协助支持、抓好成果运用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巡察工作需要,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向市委巡察办报送规则、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配合做好巡察工作,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部门机构设置:本部门下设两个科室,分别是综合科、业务指导科。

二、2018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1.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2.按照巡察工作需要,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3.对部分街道和区级部门党组织开展3-4轮巡察工作;

4.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及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5.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只包括部门本级预算。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8人,其中行政编制8人;实有人员6人、其中行政6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无。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无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2018年部门预算无安排购置车辆,无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676409.20元。

2018年,按照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区县党委巡察工作的要求,根据《十二届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对部分街道和区级部门党组织开展完成3-4轮巡察工作。

七、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未央区委巡察办是2017年5月31日成立的部门(未编发〔2017〕8号),因此2017年初,没有作部门预算。2018年,收入预算为2676409.20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为2676409.20元;支出预算为2676409.20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2676409.20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676409.2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未央区委巡察办是2017年5月31日成立的部门(未编发〔2017〕8号),2018年,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2676409.20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为2676409.20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2676409.20元。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676409.20元:其中基本支出1285109.20元,项目支出1391300元。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676409.20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3543.84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46565.36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300元。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33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维护费30000元。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区委巡察办机关运行经费安排90000元,其中:办公费57000元,公务接待费3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元。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未央区委巡察办无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购买服务)预算,并已公开空表。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五)“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区委巡察办2018年度预算公开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