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城建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城建项目征地拆迁预决算审查工作。
2、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相关任务。
3、负责公共停车场申报、建设。
4、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5、区属道路日常性维护管理工作;架空线缆落地协调工作;人行天桥、街巷路灯的安装协调工作;背街小巷改造工作。
6、协调市级部门以及各街道办燃气相关事宜。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燃气经营单位、全区燃气安全检查,全面统计全区燃气有关数据、资料报送。负责制定燃气相关工作计划,加气站年审。
7、完成廉租房保障任务。
8、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9、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1.完成市政道路建设任务。
2.完成区属市政设施维护工作及城市防汛工作。
3.完成地铁未央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4.完成廉租房保障任务和公租房收储目标任务,以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5.完成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建设任务。
6. 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7. 做好全区燃气管理工作。
8. 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9.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序号 单位名称
1 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本级)
2 未央区城建监察中队
3 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
4 未央区建筑企业管理处
四、人员情况说明
本部门内设科室有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计划投资科、市政管理科、环境提升整治科、地铁建设保障科、燃气和热力监督管理科、建设与物业管理科。下属事业单位有未央区城建监察中队、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未央区建筑企业管理处。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35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25人;实有人员49人,其中:行政11人,事业38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94.79万元。
七、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本部门预算收入1534.4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35.34%;2018年预算支出1534.43万元,较上年增加35.34%,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是项目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 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1534.4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35.34%;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534.4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35.34%,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是项目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8年, 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1534.4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35.34%;一般公共预算预算支出为1534.4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35.34%,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是项目增加。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 本部门按功能科目预算收入为1534.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9.64万元,项目支出794.79万元。按照部门支出功能分类,其中城乡社区支出1196.9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7.5万元。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8年,本部门按照部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收入1534.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9.64万元,项目支出794.79万元。按照部门支出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39.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50.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35.0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9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8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计8.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万元,会议费、培训费为0。“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减少0.21万元。主要为公务接待减少0.21万元。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4.85万元,主要安排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公务接待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项目。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12.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类预算12.8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五)“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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