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迁出

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迁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条件

(一)已持有残疾人证;

(二)户籍迁出未央区的残疾人。


申请材料

残疾人证迁出由迁入地县级残联通过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提交迁入资料,迁出地县级残联收到迁入地县级残联的迁入申请后,将残疾人在迁出地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时的原始档案上传至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即可,残疾人无需到迁出地办理任何手续,因此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未央区残联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未央路80号红星美凯龙盛龙广场店5楼未央区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审批区C02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基于“申请材料”中所述,迁出地县级残联只需要上传原始档案,故迁出事项无其他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