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菊香,身份证号:610326********0425,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45岁,家庭住址:陕西省眉县汤峪镇屯庄村一组063号,行医地址:未央区菁华名门小区17号楼4单元102室。
经查,你于2018年1月29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本人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未卫医催告〔2018〕1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未央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具体缴款方法: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叁万元整、加处罚款叁万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未央路支行。并履行下列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未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未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电话:029-86281157、029-86267802
地址:未央区政法巷未央大厦B座811室
未央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联系电话:029-86278763
地址:未央区未央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20层
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