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阿姨的父亲王某过世了,留下一套商品房、一些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和一辆车。王某生前并未针对上述财产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过慎重考虑,王阿姨决定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于是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父亲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须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所涉财产权利证明(如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存款存单存折或银行业务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由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代办;
2.弃权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神智清醒、自愿放弃。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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