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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师**
信件编码: GPPS202305245W6L
来信时间: 2023-05-24 18:5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考研辅导无资格需退费
信件内容:

甲方:刘奕兰 (甲方系本人配偶) 乙方:薛睿荣(乙方为宝鸡文理学院本届研究生,家居住在未央区) 甲方在2023年计划想考研究生,在网上查找关于考验的经验,看到乙方发布的小红书考研信息,随后与其联系,因甲方第一次考验,且知识基础薄弱,所以想找一位授课经验丰富,态度负责的老师进行授课,经与乙方沟通,乙方陈述其导师为院长,并且本年度从陕师大调剂至宝鸡文理,成绩优秀,甲方感觉乙方专业知识扎实,应该讲课详细并且专业,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900元作为考研全过程辅导费用,费用包含讲授4本专业书籍、帮助背诵、初试、复试辅导等。截至目前乙方向甲方授课5次,其中三次因个人原因不按时上课,且乙方授课方式与甲方契合度不足,甲方与乙方沟通不畅。综合以上原因,甲方要求乙方退回扣除乙方课酬后剩余费用,乙方首次拒绝退款,认为甲方个人原因不退,甲方参考现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给予乙方每课时100元授课费,剩余金额4400元乙方退还甲方,经协商无果,后经多方了解,乙方没有相关教学资质,无教师资格证,且本人未正式成为研究生,只是具备入学资格,同时乙方多次违规带班辅导,已经达到了开设补习班的规模,但并无任何符合规定的开设补习班资质,请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同时甲方期望能如期退款。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3-05-26 11:47
回复内容:

师先生:

你好,根据你反应的事项,属于职业技能培训纠纷范畴,按照《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市场监管局部门职责。同时,秉着“监管为民、服务为民”的职责,我们多次联系纠纷双方居中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向甲方退款3000元整,甲方向乙方出具解约说明,双方约定:“退费后终止合作关系,后续再无任何其他要求”。

目前,此事已圆满办结!

感谢你对我们的工作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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