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需要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表、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
3、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修改、完善后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所需资料可前往陕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a.gov.cn/weiyang/bmbs/abmfl/wyqrsj2bd4/1570465321331060738.html)下载,带齐所需材料到未央区政务服务大厅直接办理。咨询电话:029-8957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