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
您好!您反映事项属于物业服务纠纷。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公安、水行政、生态环境、民政、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鉴于此,建议您向草滩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