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户业主于2019年10月16日办理收房手续,于2019年10月20日办理装修手续,缴纳押金2000元。目前,联系业主反映并没有同意使用装修押金抵扣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是在业主统一的情况下执行的,但没有任何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该项操作收费是否合理,建议由价格部门审定(市场监督局),同时也建议业主进行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