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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周**
信件编码: GPPS20210224R714
来信时间: 2021-02-24 13:1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拆迁八年未补偿
信件内容:
姚局长你好: 原工单2020062401002354,内容为(原工单2020041602004008 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并前往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13号沣惠渠管理中心办理此事,但沣惠渠管理中心不负责赔偿问题,导致60多亩土地的树木一直未得到补偿,认为不合理。)未央宫街道办解决负责补偿的事,但是领导已经换了两任,至今为止没有收到补偿款。 诉求:要求尽快补偿60余亩土地附着物补偿款项。 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 诉求附件: 无 回复单位: 未央区政府 处理结果: 您好: 您通过西安12345市民热线服务平台微信提交的诉求(编号为 2020100803004157),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调查了解,2003年3月12日,西安市沣惠渠管理局(甲方)与您(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速生杨树树苗4000株,由乙方负责树苗栽植、养护工作,乙方应保证栽植成活率达90%以上,如乙方管护不力,致使栽植成活率低于60%,此协议自动作废,原渠道所栽树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给乙方做任何赔偿。如因渠道清淤、灌区改造需要移栽砍伐树木,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不向乙方做任何补偿,合同期限10年(200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2日)。2012年8月10日,西安市沣惠渠管理中心(甲方)与您(乙方)签订《渠道承包合同》,甲方将所辖污水干渠周河湾村段交由乙方进行渠岸绿化美化、管护,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或政策性拆迁,土地补偿归甲方,地面附着物归乙方。合同期限15年(2012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2012年10月,周河湾村启动拆迁安置工作,2013年1月整村拆除完毕。由于时间较长,当时的村干部、未央宫街道干部均调整工作岗位,且工作专班在走访村干部、村民代表、西安市沣惠渠管理中心、评估公司、动迁公司及街道时任干部,调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存在多处疑点。因您在9月22日进行投诉,未央宫街办包村科室已告知您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街办深入核实相关情况。经与包村科室核实目前您还未向未央宫街办提供所需材料,故导致事情停滞,望您尽快向未央宫街办包村科室提供相关资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回复附件: 无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受理时间: 2020-10-08 22:10:33 回复时间: 2020-10-16 17:28:35 第一,沣惠渠合同属实; 第二、沣惠渠植树属实,十年管理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征收、征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那么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八年多就补偿不了? 当时沣惠渠的国有土地补偿街道办事处和村三委会横插一杠子,由他们处理,八年了又说让找沣惠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还是有什么其它问题? 周峰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未央宫街道
回复时间:2021-03-01 09:18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街办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街道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您在2020年8月19日提交情况说明称:其2003年3月2日(实为3月12日)承包管护沣惠渠管理中心国有土地栽植树木,2003年9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可以合理开发经营。2012年8月10日合同续签至2027年8月15日终止。后周河湾村拆迁,该块土地地上附着物没有补偿,现要求解决其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

因您所反映的事项距今已有7年多,当时经办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我街办详细研究了您提交的相关资料,对部分资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西安市沣惠渠管理中心将其所辖的国有土地——污水干渠周河湾村段渠岸,通过协议形式交由村民进行栽种和管护,并无不妥。但将用于绿化的土地发包给村民用于商业经营,涉嫌改变土地用途,似有不妥。而根据您与沣惠渠管理中心的两份协议及您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尚且不能证明您所说的污水干渠周河湾村段渠岸地面随着物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证明您对地面随着物所有权。如若您对此仍有异议可与街道相关部门联系反映,联系电话86312748。感谢您的宝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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