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市民反映的充电站位于环湖南路西段路北,根据《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第11条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候车点、自助快递柜、公共厕所、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充电桩、微型消防站等城市家具设施,不列入违法认定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