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未央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激 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区招 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助推我 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政府办公室草拟了《未央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7月17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人:车啸
联系电话:89576862
传真:89576862
邮箱:qdzzwb@126.com
通讯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10号未央大厦A座405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未央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未央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方式坚持资金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奖励对象坚持专业招商部门和社会招商单位并重,奖励条件坚持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并重,形成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比学赶超的招商引资氛围。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单位)认定范围:
(一)符合未央区产业发展和培育方向;
(二)项目为省际合作产业项目;
(三)由省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在区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且税收由我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一个建设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局统计信息系统;
(五)房地产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PPP类项目、债务融资项目、区内原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属于奖励范畴。
第四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项目业主应具有较强的实力、较高管理水平和较好的信誉度。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传统产业技改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汽车、装备制造等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
(三)服务业项目:商贸、城市综合体等用地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租赁商务楼宇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全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物流、会展等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科技、研发、设计平台类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
(四)文化产业:总投资3亿元以上。
(五)旅游产业:总投资8亿元以上。
(六)新引进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光明日报社和中国日报社最新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以及央企等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名校、名院、名所等独立设置或合作共建的法人单位。
(七)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达1亿美元以上。
原则上先进制造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当年计划投资不应低于总投资的30%,其他类项目当年计划投资不应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的投资强度须符合市、区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有关要求。
第五条 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社会效益大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方式
第六条奖励对象包括:
(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二)成功引荐投资项目到未央区落户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向未央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落地单位与区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含公职人员)。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七条奖励方式包括:
(一)重大招商项目奖励
对当年引进签约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给予3‰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项目。若每年参评项目超过2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取前2名。
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可参照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荐人奖励
1.对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给予3‰的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推荐央企、大型国企、知名外企、行业领军企业首次在未央区投资产业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对引进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为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或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企业的引荐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的,按照数额较多的一种情况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认定评选程序
第八条招商引资奖励认定评选工作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区投资合作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认定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认定评选委员会于每年1月底前开展评选工作并提出拟奖励名单,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涉及奖励资金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审定。
(一)重大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于当年11月进行,由区投资合作局牵头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投资合作局提出奖励申请,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未央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申报表(附表1)。
(2)引进资金说明材料。由企业提供资金到账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复印件。
(3)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递交资料均不予退还。申报企业需将复印件资料原件自行留存以备核查。
2.初步审核。区投资合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认定评选委员会。
3.综合评审。区认定评选委员会对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4.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二)招商引荐人奖励认定程序
1.引荐备案。项目引荐人应与区投资合作局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引荐人资格,并进行登记备案。引荐人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1)未央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登记表(附表2)。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没有登记备案的,不给予引荐人奖励。
2.奖励申报。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于当年11月进行,由区投资合作局牵头组织申报。引荐项目资金到位、竣工投产后,由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向区投资合作局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未央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表3)(原件)。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由企业提供资金到账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初步审核。区投资合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认定评选委员会。
4.综合评审。区认定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5.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奖励名单及资金奖励意见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九条涉及“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区认定评选委员会提出拟奖励意见,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获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方、引荐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凡在申报奖励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的,经查实后,一律取消受奖资格,已奖励的资金予以全额追回,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施行有效期内,本办法与省、市、区其他政策对同一个项目(企业)的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施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央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单位)认定范围是什么?
(一)符合未央区产业发展和培育方向;
(二)项目为省际合作产业项目;
(三)由省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在区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且税收由我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一个建设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局统计信息系统;
(五)房地产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PPP类项目、债务融资项目、区内原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属于奖励范畴。
二、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项目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项目业主应具有较强的实力、较高管理水平和较好的信誉度。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传统产业技改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汽车、装备制造等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
(三)服务业项目:商贸、城市综合体等用地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租赁商务楼宇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全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物流、会展等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科技、研发、设计平台类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
(四)文化产业:总投资3亿元以上。
(五)旅游产业:总投资8亿元以上。
(六)新引进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光明日报社和中国日报社最新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以及央企等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名校、名院、名所等独立设置或合作共建的法人单位。
(七)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达1亿美元以上。原则上先进制造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当年计划投资不应低于总投资的30%,其他类项目当年计划投资不应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的投资强度须符合市、区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有关要求。
三、特殊项目可以申请特殊审批吗?
可以。根据《未央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社会效益大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励。
四、奖励的对象有哪些?
(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二)成功引荐投资项目到未央区落户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向未央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落地单位与区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含公职人员)。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四、奖励的方式有哪些?
(一)重大招商项目奖励
对当年引进签约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给予3‰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项目。若每年参评项目超过2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取前2名。
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可参照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荐人奖励
1.对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给予3‰的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推荐央企、大型国企、知名外企、行业领军企业首次在未央区投资产业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对引进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为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或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企业的引荐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的,按照数额较多的一种情况进行奖励。
五、奖励认定评选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招商引资奖励认定评选工作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区投资合作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认定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认定评选委员会于每年1月底前开展评选工作并提出拟奖励名单,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涉及奖励资金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审定。
六、奖励认定评选程序具体申报流程?
(一)重大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于当年11月进行,由区投资合作局牵头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投资合作局提出奖励申请,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未央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申报表(附表1)。
(2)引进资金说明材料。由企业提供资金到账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复印件。
(3)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递交资料均不予退还。申报企业需将复印件资料原件自行留存以备核查。
2.初步审核。区投资合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认定评选委员会。
3.综合评审。区认定评选委员会对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4.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二)招商引荐人奖励认定程序
1.引荐备案。项目引荐人应与区投资合作局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引荐人资格,并进行登记备案。引荐人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1)未央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登记表(附表2)。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没有登记备案的,不给予引荐人奖励。
2.奖励申报。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于当年11月进行,由区投资合作局牵头组织申报。引荐项目资金到位、竣工投产后,由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向区投资合作局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未央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表3)(原件)。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由企业提供资金到账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初步审核。区投资合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认定评选委员会。
4.综合评审。区认定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5.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奖励名单及资金奖励意见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为深入推进未央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推进未央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激 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区招 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助推我 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政府办公室草拟了《未央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17日17:00前,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及建议。
联系人:车啸
联系电话:89576862
传真:89576862
邮箱:qdzzwb@126.com
通讯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10号未央大厦A座405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